一、调课、停课、代课
(一)凡全学院院范围内调课、停课,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
(二)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自找他人代课。
(三)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因公出、因事而调课、停课或代课。因故需要调课、停课或代课者,须提前三天填写申请单,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研室安排实施。凡需要停课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必须由教研室指派代课教师,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科备案。
(四)任课教师因病需要调课、停课或代课,经学院领导同意,由教务科安排实施。
二、补课
(一)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原则上不予补课。
(二)凡经批准所停的课时,由教务科和教研室安排补课。
三、督促检查
(一)各教研室切实掌握本院教师、学生每天课程安排情况,对教学秩序要认真检查(含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在每月汇报中应包括本教研室教学检查情况。
(二)教研室要经常进行检查,定期向全院通报一次。
(三)对违犯上述规定,人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视为教学事故。根据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通报全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