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4-28 点击数: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杜绝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发生,使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差错

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情况。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2. 上课时不按规定用普通话进行授课,上课期间接听移动通讯工具;

3. 不批改作业、不辅导答疑;

4.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考试试题以致影响制卷或考试;

5. 不按时上交考试成绩单以致影响学生成绩通知单发放;

6. 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

7. 监考教师不能履行职责、迟到、中途擅离职守,不认真监考;

8. 教学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等资料拖延3天以上;

9.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情况;

(二)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运行和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教学事故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 授课教师有课不到(漏课)或不能按时到课超过20分钟;

2.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3. 借客观原因或条件,私自停课,未经教务处同意委托他人代课;

4. 擅自变动教学内容,不按教学计划和安排行课;

5. 不按规定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

6. 讲课时经常出现错误,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致使该学科的授课无法正常进行;

7. 不按要求安排辅导答疑;

8. 教学资料(如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实验/习指导等)缺乏或不齐;

9. 不按规定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

10.教案陈旧、不规范;

11.实验准备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

12.试卷有原则性错误,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需要重新考试;

13.监考不认真,造成重大影响;

14.对学生考试试卷,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弄虚作假;

15.在教学工作地,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娱乐活动(如下棋、打牌、聊天等);

16.其他一切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学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

重大教学事故

1.有意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言论;

2. 擅自修改教学计划、不接受教学任务;

3. 自行增减教学学时、改变教学形式如私自合班、改变授课形式;

4. 不接受学校交给的临时调整的或新增加教学任务;

5. 根据事业发展且有条件,但又不按学校意图设置新专业、新课程和申报重点学科、实验室、课程等;

6. 不按规定安排考试(含补考),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7. 考前泄露试题(有意或无意)、考试期间丢失试卷;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院系或教务处报告。有关院、系或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二、考核处理办法

1. 教学差错由外国语学院审定,教务处备案,由人事处扣发相应院系的岗位津贴。

2.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3.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后,由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①教学差错  视情节轻重由学院院、教研室予以批评教育,出现一次,由院系扣罚责任人岗位津贴200-1000元。

②一般教学事故  在外国语学院内给予责任人通报,并扣发当事人岗位津贴1000-3000元。

③重大教学事故  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并给予警告处分,晋升职称时比规定时间推迟一年。扣罚当事人岗位津贴3000~800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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