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颁布,新一轮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在全国许多高校展开。按照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要求》,并结合医学院校特点,我校大学英语教改主要从优化教学模式和深化教改研究两个宏观层面入手,旨在使我校大学英语教改模式“神形兼备,独具特色”。
(一)优化教学模式:
1. 以教育部颁发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为指导,立足我校具体实际和几年来教改实践经验,进一步修订《泸州医学院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在一二三学期开设大学英语通识课程,多数专业的第四学期开设专门用途英语(ESP),卓越医师等少数专业在二三学期开设专门用途英语(ESP),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使我校大学英语教改具有鲜明的医学院校特色。
2.将课堂教学模式和自主学习模式有机结合。改革大学英语课型,将听、说、读、写、译五大技能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将传统的大学英语精读和听力整合为两大模块:“视听说” 和“读写译”,同时将原来的课堂教学课时由5学时/周减至4学时/周。
在教学内容组织上,课堂教学采用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教师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把教学的重心放在培养学生的语言综合运用能力,设计并实施各种语言训练与语言交际活动。根据不同层次的学习群体,在课堂教学中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3. 构建多种形式的教学组织形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按照《大学英语课程要求》,改变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单一课堂教学模式,采用课堂教学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课堂教学由教师组织实施,突出学习方法和技能的传授,并通过示范、讲解、辅导、检查等形式,引导、帮助和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将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丰富了课堂内容,激发了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此外,将课堂内外教学相结合,通过举办英语角、各类英语大赛、英语俱乐部、英语听力调频台、英语文化节、外教大讲堂等活动,有效延伸了课堂教学内容,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语言应用环境,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历年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在四川省高等院校中名列前茅;各级英语比赛成绩优异:陈明静同学获2012年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四川赛区复赛优秀奖,王霞同学获得2012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C类一等奖,2013年孙学武等在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合办的首届外研社杯全国大学英语写作大赛中获得四川赛区二等奖;郭凤仪同学参加2013年全国大学英语竞赛获四川赛区决赛特等奖,并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得三等奖同时还有十二名同学获四川赛区一等奖,十二名同学获得二等奖;2013年“外研社杯”全国大学英语演讲大赛初赛我校一人获一等奖,并获得四川赛区优秀奖;我校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双语教学大赛学生组体育英语演讲比赛分获一、二等奖 。
3. 深化测试、评估体系和方法改革,摒弃传统单一的评价方式,采取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现教学过程与测试评估的交融与结合,真正体现教改新模式下英语教学的目标。正在建设和完善大学英语考试题库。除笔试外,期末考试还设置了口语考查。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1. “以理论指导实践,以研究促进教改”。从教改中的具体问题入手,通过问卷调查、检验性测试等手段开展过程性跟踪研究,做到“方向明确、立论清晰、落脚点可靠、辅助手段有效、结果能体现预期研究目标”,要求所有的研究成果必须有理有据、数据充分、观点明晰、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2.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管理和建设。将师资队伍建设同课程建设结合起来,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1)对新上岗的教师实施“导师制”,2)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3)每位老师上公开课制度,4)校院室三级教学督导制度,5)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层次;6)每年暑期选派20余名教师参加教材教法培训和学术培训;4)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的学术会议;5)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提倡树立治学严谨、工作踏实的爱岗敬业精神。迄今为止,各教改研究工作进展顺利,已取得了预期的研究成果,
目前,多名青年教师积极考博,1名教师获得“金教鞭之星”奖,2名青年教师分别获得泸州医学院“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和三等奖,2名青年教师获“外教社杯”四川赛区教学比赛优秀奖。
总之,通过近几年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践,教师的教学思想得到了根本转变,教学理念得到了更新; 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得到了明显的优化,教学积极性得到明显提高;学生的学习方法得到了转变,自主学习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和丰富的学习资源,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增强,学习兴趣得到明显提高;教学评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改变了学生“轻平时,重期末”的学习观念,有利于学生夯实基础,循序渐进,扎实培养英语综合应用能力;教改实践与教改研究相结合,使教师的教学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改变了以往凭经验教学、缺乏教学法理论指导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