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党员考核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11-08-19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在大学生中建党的工作,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持大学生党员的先进性,使学生党组织和大学生党员成为校风、学风建设中的坚强堡垒和优良表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在良好校风、学风创建中的的骨干作用;不断在实践中提高大学生党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党员的成长与成才,努力把大学生党员培养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与方法:考核根据注重发挥作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着眼发展原则和导向明确原则开展,采用记实性考核与评价性考核相结合、目标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标准与要求:考核按照理论素养、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学习、作用发挥和群众基础五个方面进行,共分为二十个子项目。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等为优良,B等为合格,C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具体标准与要求见附表),每一学年考核为A等的学生党员数不超过本支部学生党员总人数的30%。

第四条 考核的时间:学生党员的考核年度按照自然学年进行;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与自然学年不同步(指相差三个月以上的情况)的,按照预备期进行考核,转正后按照自然学年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在学院党总支统一指导下开展,由各学生党支部负责实施;学生党员在每一考核年度结束前填写《考核总结表》,并申请考核等级;党支部(党小组)一般在学期末结合民主生活会对部分项目进行考核,在学年末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对于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在预备期满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全院师生中进行公布。

第六条 考核的效力:考核结果是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和优秀学生党员、党员积极分子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党员参加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评选的重要条件。考核为A等的,要通过评选优秀学生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等进行表彰、激励,并进行大力宣传;考核为C等的,党支部要加强教育,促使其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考核为D等的,不能参加各类先进(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预备期考核为D等的预备党员,一般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连续两次考核为D等的正式党员,支部大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并征求学院党总支意见后,决定是否劝其退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支部委员会经讨论后,可酌情提高考核等次:

1、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有突出表现的;

2、学习进步显著的;

3、在学校、学院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4、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支部委员会经讨论后,可酌情降低考核等次或直接考核为不合格的:

1、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或被校院通报批评三次的

2、无故缺席支部会议(活动)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或会议(活动)累计请假三分之一以

上的,当年考核为D无故不参加党支部(党小组)活动(会议)三次的,

3、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和作用发挥三项有一项考核为D的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34月起试行。

第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党总支。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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